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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建兵故意伤害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40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兵,男。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某以被告人王建兵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和解)。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建兵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双方相互在对方身上拳打脚踢,并相互搂抱着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王建兵犯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建兵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建兵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某用手在被告人王建兵胸前推了一下,他们从被害人王某某家窑洞出来到院子里,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王建兵相互在对方身上拳打脚踢,并相互搂抱着摔倒在水泥地上,被人拉开后,被害人王某某逐渐感到身体不适。当天下午,被害人王某某被送往黄陵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脾脏破裂。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又查明,被告人王建兵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建兵赔偿给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经庭审时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20日上午10时30分,王建兵电话报警称,王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与王建兵及其妻子王某甲因琐事发生打架。2、户籍证明证实,王建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被害人王某某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他村村民李某某来到他家,对他说:“你是不是给董某某胡说了?”,他说:“说啥了?”,李某某说:“你给董某某说卢某某去年旅游的时候,把我带上跑了。”他说你给董某某打电话咱当面对质,李某某说,她没有。他妻子王某甲让他儿子去叫李某某的丈夫王建兵。王建兵到他家时,他问王建兵,你有没有董某某的电话,王建兵说,没有。我说,你胡说里。他就和王建兵吵起来了,他就在王建兵胸前打了一拳。这时,他妻子将他们三人往院子里推。到院子,他和王建兵撕打在一起,从院子东边一直厮打到菜园子附近,他和王建兵抱在一起,在菜园子附近摔倒。他右侧身体着地,王建兵骑在他身上,他和王建兵用拳头在对方身上乱打,后被赶来的邻居拉开了。这时,他感觉左侧腰部有些疼。之后,他和刘某某去其家喝茶。20分钟后,他一个人去他村修水渠的地方转了一会。他感觉腹部左侧有些疼,他就回家睡在床上,感觉腹部越来越疼,他头上一直在冒汗。过了20分钟左右,派出所民警就来了。14时30分许,民警走了,他妻子做好饭,他肚子疼的不能吃,他让他妻子出去找个人,拉他去医院看看。他妻子出去10来分钟,下起暴雨。16时许,雨停了,他妻子和卢某甲回来,开车带他去黄陵县隆坊医院。18时许,又去了黄陵医院,医生说脾脏破裂。23时许,转院去了在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在此期间,他没有单独离开过,也没有和别人发生肢体冲突。2016年8月21日,他在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做了脾切除手术。4、证人王某甲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她村村民李某某来到她家,坐到她家沙发上,(东边第一个窑洞)与她丈夫说话,她回到窑洞听到她丈夫王某某与李某某言语不合,他们说的事情牵扯到董某某。她对李某某说,你有没有董某某的电话,你们三个人当面对质。李某某说,没有。她就让她儿子去叫李某某的丈夫王建兵。王建兵来到她家,刚进她家窑洞门就指着她丈夫王某某不知说了些什么,她没有听清楚,李某某、王某某、王建兵往一块扑着要打,但是没有打起来。她就把他们三人往外面推,王建兵用手打王某某时,没有打着,手指甲把她的脖子划烂了。她回到窑洞,呆了一分钟左右,到院子时,看见王某某与王建兵摔倒在地上、扭打在一起,李某某在院子里站着,她从院子拿了一个拖把向王某某、王建兵走去,李某某过来夺她的拖把,她用拖把在王建兵背部打了一下,后被李某某夺走扔到院子里了,她又拿着一根搭西红柿架用的杆,不知是谁从她手中夺走了。她看见王建兵、王某某被邻居拉开了。这时,李某某进了她家窑洞,她也跟着进去了,李某某用手拽她女儿的头发,她就用拳头在李某某头上打了一下,李某某将她女儿的头发松开了,她被刘某甲拉出去了。王建兵与王某某打架的位置,在她家院子菜园子附近。发生打架后,公安民警来调查,14时20分离开。15时许,她丈夫王某某腹部疼的受不了,她出去找卢某甲开车准备去医院。16时许,卢某甲来她家和她拉着她丈夫去隆坊医院,后又去黄陵医院,医生说脾脏破裂,就转院去了在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做了脾切除手术。5、证人李某某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她与丈夫王建兵因琐事发生争吵,她丈夫说,王某某在外边给你胡说哩,说去年旅游时,和她村卢某某有男女作风问题,她说她现在就去问王某某。她就去王某某家问王某某,王某甲对她说,你有没有董某某的电话。我说,不知道。王某甲就让其儿子去叫她丈夫王建兵。她丈夫王建兵来到王某某家,王某某就问她丈夫:“我啥时候给董某某胡说了?”,随后,王某某扑着要打她丈夫,她从中间挡着,双方没打到人,王某甲就把她们三人往外面赶,到外面,王某某与王建兵扭打在一起,她过去拉架时,王某甲用拖把杆在她丈夫背上打了一下,她把拖把杆夺过来,扔到一边了。王某甲又拿着一根搭西红柿架用的杆子过来打她,打上没有,她不清楚。当时,她觉得头很晕,她就去王某某家窑洞沙发上坐下,王某甲又追来打她,她们就撕扯在一块,刘某甲把她俩拉开。6、证人王某乙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她听到邻居王某某家有人吵架,她就跑去看啥事,她看见王某某、王某丙与王建兵、李某某在王某某家东边第一个窑洞门口撕打在一起,李某某与王某丙手中有一个拖把相互争夺。之后,不知谁把拖把扔到一边。王某某与王建兵撕打(相互用拳头、脚在对方身上乱踢、乱打),双方都绊倒在地上,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后被其他村民拉开了。7、证人刘某甲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她听到邻居王某某家有人吵架,她就跑去看啥事,她看见王某某与王建兵扭打,双方相互用拳头、脚在对方身上乱踢、乱打,王某某家东边第一个窑洞门内王某丙与李某某相互谩骂,随后撕打在一起,李某某与王某丙相互撕扯对方的头发,她过去把双方拉开,她将王某丙拉到她家。8、证人车某证实,2016年8月21日1时许,王某某来他医院就诊,当时,王某某全身大汗淋漓,左上腹部疼痛不适,他问其怎么形成的,王某某说打架受伤了。经CT检查发现,王某某脾脏破裂,肺部轻微挫伤,腹腔积水。2016年8月21日10时许,给王某某做了脾脏切除手术。9、证人卢某乙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他和刘某某在他大门外闲聊,他看见王某乙小跑着进了王某某家院内,刘文虎也随后也跑进王某某院内,他就和刘某某往王某某家走,走到门口,看见刘文虎将王建兵从王某某家院子拉出来,刘某某将王某某拉到刘某某家,王建兵随后又来到王某某院子乱骂,他让卢新凯进去把王建兵拉走了,刘某甲将王某甲拉到刘某甲家了。10、证人刘某某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他和卢某乙在他大门外闲聊,听到王某某家有人争吵,他就和卢某乙往王某某家走,走到门口,看见刘文虎将王建兵从王某某家院子拉出来,他就和王建兵一起回到王建兵家,他又回到王某某家将王某某拉到他家,他又回到王某某家看见李某某与王某甲在争吵,刘某甲将王某甲拉走了,王建兵又回到王某某家乱骂,被人拉走了。11、证人刘云虎证实,2016年8月20日上午9时许,他村有工队在果库附近路边修水渠,有村民阻挡,他村支部书记王某某在修水渠的路上和村民说了一会话,王某某还到他家坐了一会,路上没有和村民发生肢体冲突。12、证人董某某证实,2015年后半年,他在他村卢建峰家喝酒后,王某某和他还有几个人一起闲聊,王某某说:枣林子村组织村民旅游时,卢某某和李某某出去单独转了。2016年8月初,他和王建兵在他家喝酒后闲聊,他给王建兵说了去年王某某说的话。13、证人王某丁证实,2016年8月20日8时许,他听到王某某家有人吵架,他就去了王某某家,看见王建兵与王某甲争吵,王某某站在窑洞门口,他进了窑洞看见李某某坐在沙发上,他就劝了会李某某,李某某不听,他就回去了。在他家门口遇到他妻子刘某甲,他说,你去把李某某拉回来,让他们不要再吵了。14、证人卢某甲证实,2016年8月20日15时20分许,王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开着她家的车拉着王某某去看病,他从隆坊回到村里。16时许,他到王某某家,看见王某某躺着床上,他和王某甲将王某某拉到黄陵县隆坊医院,后又去了黄陵医院,医生说脾脏破裂。23时许,转院去了在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在此期间,他一直陪着王某某看病。15、现场笔录证实,王建兵故意伤害案现场,位于富县寺仙镇枣林子行政村王某某家。16、辨认笔录及案件照片证实,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建兵在杨军的见证下,对其2016年8月20日故意伤害罪的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子。17、陕西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富)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0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某伤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脾脏破裂。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c条之规定,属重伤二级。18、和解协议、建议书、谅解书和领条证实,被告人王建兵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建兵赔偿给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9、被告人王建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20日早上,他与妻子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他给他妻子说,王某某在外边给你胡说哩,说去年和村民旅游时,和他村卢某某有男女作风问题。他妻子没有说什么。之后,他们就吃早饭。吃过早饭,他妻子就先出去了。过了十几分钟,王某某的儿子到他家说,“我爸叫你到我家去”,他就去了王某某家东边数第一个窑洞,他妻子在王某某家沙发上坐着,他听到王某某说:“我没说”。他说:就是你说的,你是咱村的书记还给人胡说里。就这样,他们两个就争吵起来,王某某的妻子王某甲说,把董某某叫来当面对质。他低头拿手机翻董某某的手机号码,这时,王某某上来就在他胸前打了一拳,他生气了,要和他打,他妻子站在他俩之间挡住了。王某甲将他三人推出窑洞外,并说,要打出去打,出了窑洞,他就和王某某扭打在一起,互相抓对方的胳膊,来回推搡拉扯,把对方往倒抡,他先倒的地,王某某后倒的地。倒地位置大概是在王某某家东边数第二个窑洞前方水泥地院子中间,离菜园子一米多远的距离,后来被邻居拉开。他和王某某撕打后,当时,都没有明显外伤。当天晚上,王某某要转院去铜川治疗,他让他兄弟王建军陪同去了铜川矿务局医院。第二天,他兄弟王建军给他打电话说,王某某经进一步确诊为脾脏破裂,需马上手术。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与案件事实相关,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被告人王建兵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建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在事发过程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可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王建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建兵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成明军代理审判员  马 芳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