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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李广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芬,李广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225号申请人:智祥运,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凉城县。被申请人:常建东,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凉城县。智祥运诉常建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智祥运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建东经本院及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所获得赔偿款中的部分(3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城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曾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列申请人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凉城供电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及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律审理,依法判决申请人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凉城供电分局连带赔偿被申请人各项赔偿款144248.4元,该赔偿款现已汇入本院账户,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部分返还为其垫付的医疗等费发生争议。现申请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列被申请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获部分赔偿款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现处于本院账户的因常建东与智祥运、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电业局凉城供电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的144248.4元赔偿款中的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智祥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弼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