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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郭明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郭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号。负责人刘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常洁、郭振川,民警,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郭明昕,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231-10014916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编号410231-10014916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梦洁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