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相成与熊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相成,熊川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993号原告:周相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熊川,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周相成与被告熊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周相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相成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川的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相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相成负担。审判员 邢文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谭茗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