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章丘市超杰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超杰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16号原告:章丘市超杰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官庄街道办事处三涧大道666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822497535。法定代表人:马本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波,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7979297-4。法定代表人孙玉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丘市超杰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超杰机械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普格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杰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波及被告普格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超杰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普格瑞公司支付货款23540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7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普格瑞公司向超杰机械公司采购升降机齿条。超杰机械公司按约向普格瑞公司供货,货款共计348400元,但普格瑞公司仅付货款113000元。尚欠货款235400元超杰机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普格瑞公司辩称,超杰机械公司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超杰机械公司和普格瑞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超杰机械公司为普格瑞公司供应施工升降机齿条,数量为7000支,单价130元/支,合同价款910000元;超杰机械公司按普格瑞公司计划通知三日内将货物送到普格瑞公司;超杰机械公司首批次供货至2000条为垫货基数,多于基数的货物由需方按实结算,基数货款年底付清。合同另约定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超杰机械公司向普格瑞公司供应齿条2680支(其中包括委托济南煜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普格瑞送货1080支)。后普格瑞公司仅付款113000元,尚欠货款235400元未付,致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超杰机械公司提交的合同书、送货单、证明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超杰机械公司与普格瑞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超杰机械公司向普格瑞公司供货,普格瑞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货款,未及时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超杰机械公司要求普格瑞公司给付货款235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超杰机械公司要求普格瑞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普格瑞公司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章丘市超杰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5400元。二、被告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章丘市超杰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以235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光审 判 员 韩 雨代理审判员 刘青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律条款见附页)书 记 员 谢丽娜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