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2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290号之一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77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庞春政,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某某,女,汉族,1982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山法庭对被告龙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龙山一路xx号聚泰花园X栋XXX房屋(预告登记号:3xxxx26)的拍卖执行剩余款项,冻结价值以20万元为限,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20万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龙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区××花园××2302房屋,属轮后查封,现首封法院处置该房产,故原告申请冻结该房产拍卖执行的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坪山法庭对被告龙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龙山一路xx号聚泰花园X栋XXX房屋(预告登记号:3xxxxx6)的拍卖执行剩余款项,冻结金额为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财产,如申请延长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15天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的,责任自负。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