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永昌针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永昌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17号申请人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永昌针织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潍坊思壮尔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永昌针织有限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永昌针织有限公司1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