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丽与赵力扬、迟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赵力扬,迟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52号之一申请人:赵丽,女。被申请人:赵力扬,男。被申请人:迟忠艳,女。申请人赵丽与被申请人赵力扬、迟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7万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吉0524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2017)吉0524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赵丽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铭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