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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丽与赵力扬、迟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赵力扬,迟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52号之一申请人:赵丽,女。被申请人:赵力扬,男。被申请人:迟忠艳,女。申请人赵丽与被申请人赵力扬、迟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宅,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7万元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吉0524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2017)吉0524民初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赵丽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铭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