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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圣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圣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财保13号申请人:新疆圣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金汇东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张纯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冷雪娇,女,汉族,1993年1月14日出生,系新疆圣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31号。被申请人: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通中心4幢901室。法定代表人:王美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疆圣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乌鲁木齐仲裁委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函”。担保人张向明自愿提供其自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中路王家梁小区一期3栋4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水磨沟区第2007054282号)房屋作为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圣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久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向明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中路王家梁小区一期3栋4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乌房权证乌市水磨沟区第2007054282号)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