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申请执行蔡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蔡某某,吴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5执353号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被执行人吴竟芳,女,汉族,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本院在曾金平申请执行蔡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某、吴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袁兆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