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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淑香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香,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509号原告:杨淑香,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公路王家口段北侧。负责人:王进军,该支行行长。原告杨淑香与被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杨淑香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