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李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军,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雷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民,男,汉族。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字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民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民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318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张文军。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字9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