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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文明、褚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明,褚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田文明,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建辉,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褚红卫,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田文明申请执行褚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田文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