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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金娥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娥,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2民初637号原告:陈金娥。被告:张勇。原告陈金娥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8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被告张勇在襄阳市襄城某百货店向原告借款捌仟元,一直未还。两个月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6月24日还。到期后,原告一直未偿还,也不接原告电话。现计算利息500元共欠8500元。被告不还,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张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金娥与被告张勇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因被告张勇需要资金偿还信用卡欠款,向原告借款。原告帮助被告偿还了信用卡欠款。2016年6月24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本人张勇××,因资金周转不便,欠陈金娥人民币捌仟元整,于2016年6月24号前偿还。张勇.2016年5月24号”。此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立借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应当依约还款。逾期不还,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按年利率6%支持。原告起诉利息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金娥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金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娥负担2元,被告张勇负担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