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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陕西丰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陕西丰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221号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188号同程大厦G区1F-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容,女,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陕西丰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二期第1幢3单元6层30605室。法定代表人:沈正光。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奕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2元,由原告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 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延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