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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新星与曹江楼、徐洪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星,曹江楼,徐洪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16号原告:曹新星,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曹江楼,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徐洪有,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曹新星与被告曹江楼、被告徐洪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4日,原告曹新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新星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曹新星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