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新星与曹江楼、徐洪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星,曹江楼,徐洪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316号原告:曹新星,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曹江楼,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徐洪有,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曹新星与被告曹江楼、被告徐洪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4日,原告曹新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新星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曹新星负担。审判员 方金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汪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