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7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双帆建材经营部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双帆建材经营部,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7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双帆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大道南段342号。经营者胡文凤。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2017)川041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