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殷永平与尚波、尚李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永平,尚波,尚李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殷永平,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尚波,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尚李令,女,199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景谷县。申请人殷永平与被执行人尚波、尚李令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波、尚李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尚波、尚李令支付殷永平借款本金193000.00元,支付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的利息6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00元。共计25824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尚波、尚李令在2018年2月28日以前支付殷永平80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自愿在2018年2月28日后协商解决。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祁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