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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新花、杨文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新花,杨文明,杨营营,杨月月,杨祥祥,杨文昌,杨秀廷,杨文英,杨瑞英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新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献卫,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明,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营营,女,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月月,女,200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法定代理人:郑新花(杨月月母亲),女,住安阳县辛村镇北庄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祥祥,男,200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法定代理人:郑新花(杨祥祥母亲),女,住安阳县辛村镇北庄村。被上诉人:杨文昌,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杨树芳之子。被上诉人:杨秀廷,女,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杨树芳之女。被上诉人:杨文英,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杨树芳之女。被上诉人:杨瑞英,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杨树芳之女。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英,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郑新花、杨文明、杨营营、杨月月、杨祥祥因与被上诉人杨文昌、杨秀廷、杨文英、杨瑞英共有物分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新花、杨文明、杨营营、杨月月、杨祥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振中审判员  赵广红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宰梦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