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张海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63号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渤海26路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400440650。法定代表人:张梅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海清,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职员。被告:张海瑞,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派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