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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春义、桑京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义,桑京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义,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桑京江,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申请执行人李春义与被执行人桑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5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义于2017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桑京江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公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