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孟兆荣与莫志敏、莫志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兆荣,莫志敏,莫志和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1780号原告:孟兆荣,女,192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志岭,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系原告之三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宏伟,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志敏,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莫志和,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兆荣与被告莫志敏、莫志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兆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