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韶关市新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新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663号原告:韶关市新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建路*号盈翠皇庭*栋*楼。法定代表人:黄浩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聪恒,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铨,男,1981年10月18日,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新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新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新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如下:准许韶关市新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谷海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