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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欧建华、梁土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欧建华,梁土娇,莫栢群,龙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333号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6824883996。法定代表人:冯国坚,男,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宾腾,男,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维钊,男,该社职员。被告:欧建华,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土娇,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莫栢群,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龙凤兰,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欧建华、梁土娇、莫栢群、龙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封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建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