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民终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泯源与李大勇、原审第三人陈银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泯源,李大勇,陈银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泯源(曾用名黄云龙),男,生于1988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大勇,男,生于1982年9月9日,汉族,现住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原审第三人:陈银刚,男,生于1990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0********。上诉人黄泯源因与被上诉人李大勇、原审第三人陈银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泯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泯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