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贺,任治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武夷新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3期F-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659619-3。法定代表人:张玉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涛,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镇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治国,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贺、任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谢争春审 判 员  乐 芳代理审判员  邱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晓桐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