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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彬,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海英与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书面提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鹏飞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韦保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