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彬,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海英与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书面提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9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鹏飞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韦保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