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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503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与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503号原告: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经营者:梅后付,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天门大道1192号1栋三层。原告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与被告马鞍山新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计1693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丰神力吊装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