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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635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与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黄昌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何顺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6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新0109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新疆郑和建工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苏0981执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逸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