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054盐城市鹏翔砂布有限公司与胡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鹏翔砂布有限公司,胡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054号原告盐城市鹏翔砂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肖长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炜,男,1984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西省进贤县。委托代理人焦凌玲(系被告胡炜妻子),女,1982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邓琴琴,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鹏翔砂布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鹏翔砂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鹏翔砂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9元,减半收取2559.5元,由原告盐城市鹏翔砂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