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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文与被告XX华、扶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XX华,扶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624号原告谢文,男。被告XX华,男。被告扶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与被告XX华、扶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于2017年5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撤回对被告XX华、扶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0元,由原告谢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