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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石某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蒲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801号原告:石某,男,汉族,农民,住陇南市。被告:蒲某,男,汉族,农民,住陇南市。原告石某诉被告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蒲某自行协商解决,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合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巩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