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石某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蒲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801号原告:石某,男,汉族,农民,住陇南市。被告:蒲某,男,汉族,农民,住陇南市。原告石某诉被告蒲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与被告蒲某自行协商解决,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合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巩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