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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铭远与浩宇儿童乐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铭远,浩宇儿童乐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436号原告:曹铭远,男,汉族,2014年9月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理人:曹凯,男,汉族,1980年4月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理人:陈春艳,女,汉族,1986年7月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曹漫华,男,汉族,1951年2月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浩宇儿童乐园,负责人:王世方经营场所:三毛中大特惠店一层开封市中山路南段188号。原告曹铭远诉被告浩宇儿童乐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铭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曹铭远负担。审 判 员 曹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