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251号申请人:岳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刘某某,男,身份证号******,汉族,住******。担保人:叶某,男,身份证号******,汉族,住******。申请人岳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叶某以其名下的位于******办事处,房产证号为******号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益人民陪审员 毛梦冬人民陪审员 徐力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