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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勤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勤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2723号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北街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25812807K。法定代表人:马春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史正雪(实习),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勤花,女,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新公司)与被告张勤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史正雪,被告张勤花的委托代理人朱中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所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3560元,并判决被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约金2317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居住的位于郑州市碧云路青秀佳苑B区1号楼1单元1楼西1户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1.37平方米;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时间为交房时预交半年物业管理服务费,此后季首5日内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9元收取。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没有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该期间被告共欠物业管理服务费3560元。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依约如数交纳;并应按双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十条第四项的约定承担违约金23179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1、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垃圾不处理;2、电动车充电乱拉电线,非常不安全,着火好几次;3、保安不负责,上班时间睡觉,导致被告电动车被盗;4、前年被告房屋漏水,物业至今没有解决,没有答复;5、汽车在小区乱停乱放,影响出行,物业从来不管理;6、原告物业服务跟不上,包括基础设施不行,才导致被告不交物业费,是原告违约在先。但是被告办理停车卡,物业不给办;7、小区活动中心被保安私自占用,占用业主活动的场地;8、物业费从1.5元降到1.09元,以前交过的物业费是否应该退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原告与署名为张勤花的人就被告张勤花位于郑州市××区房屋(建筑面积81.37平方米)签订《青秀佳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按照先交费后服务的原则,由被告预交,此后季首5日内交纳每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其标准为:高层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元。协议第十条第四款还约定,被告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百分之一的标准交纳违约金。协议还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该协议的实际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一、被告张勤花位于郑州市××区的房屋为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81.37平方米。二、原告为被告张勤花位于郑州市××区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3年6月30号,但未交纳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院认为,本案证据虽不能证明被告张勤花在2013年3月12日的《青秀佳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名,但原告为被告张勤花位于郑州市××区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按照原告的要求交纳了2013年6月30日之前的物业费,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业主的投诉,原告应当及时、积极、认真整改,不断改进、完善自身服务,提升物业服务的品质,努力为全体业主创造一个祥和、安全、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从而赢得业主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作为物业公司,原告是以业主缴纳的管理费维持日常运转,进而提供相应服务的,若业主均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将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运转,不能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最后利益受损亦是业主自身。物业公司和业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配合才能使双方和谐相处,达到共赢。对于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应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3560元符合法律规定(参照《青秀佳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收费标准,并结合被告房屋建筑面积为81.37平方米的实际,本院计算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81.37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1元×40个月=3580.28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0000元数额过高,对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支付原告的违约金,应以被告该期间实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为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勤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60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6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违约金(以实际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二、驳回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3元,被告张勤花负担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