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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朱志清、朱琳瑄与鲁国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清,朱某,鲁国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995号原告朱志清,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原告朱某,女,汉族,2000年12月27日出生,系原告朱志清女儿,现住址同上。被告鲁国微,女,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清、朱某诉被告鲁国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