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易甲、易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甲,易乙,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易甲,易乙,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易甲,易乙,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易甲,易乙,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易甲。申请执行人易乙。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甲、易乙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南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