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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二虎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二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1844号原告:高二虎,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负责人:张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治方,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高二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二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赔偿其垫付的赔偿款144540.20元,诉讼费319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负担。事故与理由:2016年12月10日18时我驾驶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7省道153KM+861M处,适逢未知名的行人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发生碰撞,致该行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我向户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支付144540.20元。我的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投保保险。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高二虎是保险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高二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为有效约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的答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承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二虎的起诉。诉讼费3190元原告高二虎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娟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