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桂玲与于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玲,于喜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313号原告:王桂玲,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告:于喜江,男,1982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玲与被告于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玲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玲以找不到被告于喜江,无法提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桂玲负担。审判员 张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