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永杰与李启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杰,李启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938号原告徐永杰,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李启昌,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徐永杰诉被告李启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徐永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杰撤回对被告李启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