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0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592号。受理日期:2017年4月28日。适用程序:简易、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李文明,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福建省石狮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本院经依法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文明到石狮市金林路59-61号旁的水表箱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蔡鸿仪。2017年2月23日,公安人员在石狮市泉冠酒店旁一出租房501室抓获被告人李文明,并扣押作案工具苹果iPhone5手机一部。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李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李文明故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明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文明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文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