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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与唐瑭、曹燕、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唐瑭,曹燕,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石羊镇紫竹街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339249-4。负责人:文铭,主任。被执行人:唐瑭,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曹燕,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曹磊,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冷庆,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区兆坤,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王文芝,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唐瑭、曹燕、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瑭、曹燕、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瑭、曹燕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偿还借款46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唐瑭、曹燕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则以被执行人曹磊、冷庆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房屋和被执行人区兆坤、王文芝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由被执行人唐瑭、曹燕、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6800元。但被执行人唐瑭、曹燕、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曹磊、冷庆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二、对被执行人区兆坤、王文芝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岳阳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三、被执行人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曹磊、冷庆、区兆坤、王文芝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羊信用社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