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梦飞与张海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飞,张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梦飞。被执行人张海阳。本院在执行李梦飞与张海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另案将被执行人张海阳拘留十五日,并下了罚款,现在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张海阳,并多方面打听,张海阳至今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