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韦道年与魏世秀、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道年,魏世秀,秦军,吕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75号原告:韦道年,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魏世秀,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青青便利店)。被告:秦军,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吕仁杰,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道年诉被告魏世秀、秦军、吕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5日,原告韦道年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魏世秀、秦军、吕仁杰支付借款利息10000元。2017年5月2日,原告韦道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道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道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道年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