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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与靖宇县环境保护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379号原告: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靖宇大街。法定代表人:万希先,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希芝,女,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温长江,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东风,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宇县环境保护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希芝、被告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代理人崔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给付拖欠的饭费及住宿费11957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2014年期间,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在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招待来客食宿,共欠11957元招待费至今没有给付,故起诉至法院。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辩称:对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所述的事实及欠款数额均没有异议,一直没给是因为没有给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0年-2014年期间,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在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招待来客食宿,共欠11957元招待费至今没有给付。以上事实有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向本院出示的欠据原件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是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处招待来客,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欠款,且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予以认可,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11957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宇县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靖宇县矿泉城宾馆有限公司欠款1195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薛煜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