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与吴卫兵、曾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吴卫兵,曾秀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769号原告: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4层39号。法定代表人:江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卫兵,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曾秀云,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卫兵、曾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四川庆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杨梅书记员杨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