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王法子,王运广,杨彩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47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32392437。主要负责人:师旭,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陈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7600663X5。法定代表人:王崇伦,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8号公交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56180631。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法子,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申请人:王运广,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杨彩艳,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王法子、王运广、杨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王法子、王运广、杨彩艳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晋州市东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王法子、王运广、杨彩艳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