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杨与徐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徐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493号原告:李杨,女,汉族,1977年5月6日生。被告:徐立华,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徐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李杨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立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郭凤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山湖区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杨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李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