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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彬与包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彬,包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274号原告韩彬,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玉泉,男,4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韩彬诉被告包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韩彬负担。审判员  包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