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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璟、河南洋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璟,河南洋欣投资有限公司,李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994-1号申请人:王璟,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洋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区紫荆山路与城北路交叉口51号紫鼎商务10楼A室。法定代表人:李扶玲。被申请人:李大东,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璟与被申请人河南洋欣投资有限公司、李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璟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1325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璟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洋欣投资有限公司、李大东银行存款91325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新平代理审判员  王玮娜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荣 关注公众号“”